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动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提高动漫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设立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列出。

  第三条(支持对象)

  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网络游戏开发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动漫企业;当年度研发制作、运营、内容健康,在普陀区推进实施的动漫产业项目,特别是以手机等新媒体为载体,与动漫、游戏、电影、音乐等数字内容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媒体动漫开发:支持以手机动漫等移动网络为载体的动漫软件的开发制作与运营服务。

  二、动漫影视:原创电视动画片、动漫电影的制作、发行与上映。

  三、动漫出版:原创动漫作品、动漫期刊的出版发行。

  四、动漫演出:对平面和影视等形式的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

  五、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及动漫会展:提供信息、技术、人才、播出、出版、作品发布、产权交易等服务支撑的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和动漫专题会展活动项目。支持已建立平台的运营维护与开发利用。

  六、动漫产业的基础建设:支持动漫企业、个人工作室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各项硬件设施维护升级、房租补贴等。

  七、成果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动漫企业、团队、个人、作品予以奖励。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本支持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成果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单个动漫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30%;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成果奖励:

  1、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动漫、游戏每款奖励不超过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动漫、游戏每款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对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10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二、对于特殊情况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在普陀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二、在普陀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众文化团队;

  三、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企业;

  四、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第七条(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第八条(申报程序)

  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从网上下载《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相关绩效指标、相关资金预算情况等。

  二、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等复印件(盖章);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三、动漫企业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列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已出版发行的漫画图书或期刊(二本/二套)。

  四、申请动漫影视制作、演出项目支持的须提交剧本、样片、主创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的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五、申报原创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单位或个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其他说明)

  一、同一动漫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次性支持。已获得国家、上海市和普陀区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获上述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企业或项日,如今后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区财政将已支付的资金视作匹配资金。

  三、本实施细则将纳入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范围,申报项目的评审、资金拨付、评估、监管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9日止。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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