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趋势和中小企业的特点,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年度计划安排、指南发布、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条件
第五条申请创新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海市、普陀区产业政策导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以及符合当年发布的《创新项目指南》。
2、处于研发初期到中试转化阶段,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有望实现产业化。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等级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以及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条件。
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本区注册、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扶持方式
第七条创新项目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一般每项不超过10万元,申请项目的企业原
则上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八条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总额的70%,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验收
意见和相关要求拨付余款。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区科委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区科委每年结合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创新项目指南》,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区级创新项目。区级创新项目实施期间,不受理同类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
2、企业验资证明、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科技企业资质证书》或《上海市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上两个年度会计报表、或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市场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当年《创新项目指南》中要求的材料。
五、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由区科委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区科委通过网站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正式报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审签。
第十七条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将结果在网上公布,并正式办理立项手续,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普陀区级科技创新项目合同》,区财政局和区科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获立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科委定期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扶持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和项目推进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如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区科委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报告,区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终)止或变更手续;对无故不参加验收的企业,区科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孵化与培育原则,积极鼓励区级创新项目争取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创新资金(基金)项目,对在项目执行期内获批上海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直接转为市级项目,以市级验收结果为准,余款部分根据其验收意见相应拨付企业,区级不再进行验收。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普科委[2006]17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