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兴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提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素质,根据《普陀区人才激励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国内知名企业总部;
2、上一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区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区人才办审核同意。
二、奖励对象
在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一单位当年度申请人员最多不超过5名。
三、奖励标准
(一)当年度给予没人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至5万元,具体为:
1、上一年度个人年薪为50万(含)至70万的奖励3万元;
2、上一年度个人年薪为70万(含)至90万的奖励4万元;
3、上一年度个人年薪为90万(含)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向区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推荐,向区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区人才中心受理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复核。区人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4、审核。区人才办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拨款。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申请企业。
五、申请材料
1、《普陀区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3、人才本人身份证、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与申请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监督管理
1、用人都能为应对享受政策的人才尽到管理职责,如遇人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通知区人才中心。对申请单位出具的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管理中心未尽到责任,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两年内的申请资格。
2、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退返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得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七、其他
1、本办法所需资金从我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