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满足人才居住多样化需求,加快集聚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优化普陀区人才发展综合环境,根据《普陀区人才激励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类型
人才公寓为人才提供过渡性居住用房,租房补贴给予人才一定额度的房租补贴。人才公寓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人员,租房补贴适用于企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且同时满足个人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
(一)单位条件
1、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且上一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区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或急需引进紧缺人才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区人才办审核同意。
(二)个人条件
1、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申请人才公寓需同时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
2、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或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
1、人才公寓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至公寓管理运营方。
2、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至申请个人。
四、补贴办法
1、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给予4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申请名额,区级税收每增加500万元,可增加2个申请名额,当年度申请名额最多不超过20名。申请名额限当年度使用。
2、区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或急需引进紧缺人才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推荐,报区人才办审核,给予一次性补贴名额,补贴名额限当年度使用。期满后,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动态调整。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用人单位向区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去人才中心受理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复核。区人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审核。区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拨款。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由区人才中心按季度发放。租房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个人承担。
六、申请材料
1、《普陀区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人才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4、申请人才公寓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普陀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及申请公共租赁房的相关材料;
5、申请租房补贴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无产权住房承诺书
6、与申请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监督管理
1、申请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该人员停止享受补贴。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取得产权住房的,自产权登记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人才公寓补贴。对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但怠于办理的人员,自发现当月起停止享受人才公寓补贴。
2、享受人才公寓的人员,禁止将人才公寓转租或用于其他用途。对违规将人才公寓转租或用于其他用途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并责令其退返违规期间享受的补贴资金。
1、人才获得资助以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不少于五年。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好人才服务其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补贴资金的退返工作。
3、申请单位应对享受政策的人才尽到管理职责,如与人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通知区人才中心。对申请单位出具的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后续管理中未尽到责任,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两年内的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申请资格。
4、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退返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得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七、其他
1、本办法所需资金从我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1日印发